钻戒品牌“I Do”为何走到生死边缘?其创始人为李湘前夫******
近日,钻戒品牌“I Do”母公司恒信玺利实业股份(以下简称:恒信玺利)接连传出坏消息。
1月4日,恒信玺利宣告破产重组。根据法院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为北京艾贝利特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办法院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
1月6日,恒信玺利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随后再发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9日起停牌,预计将于1月30日前复牌。
虽然母公司公告并不能直接说明“I Do”即将全面崩塌,但红星资本局注意到,“I Do”当下的处境实则更为艰难。
公开资料显示,近3个月来,“I Do”频繁曝出关店、欠薪、裁员的负面新闻,恒信玺利营收及净利润也双双大幅下滑,作为曾经红极一时的珠宝品牌,如今可以说的确处于生死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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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娱乐营销,多次上市未果
谈到“I Do”,就不得不提它的创始人李厚霖,他被人称为“钻石大亨”。不过李厚霖还有一个让人更为熟知的身份,即主持人李湘的前夫。
2004年,李厚霖与李湘在相识一月后便高调订婚,不过这段婚姻只维系了一年时间。
2006年,李厚霖创办“I Do”品牌,主攻婚庆珠宝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与李湘结婚之前,李厚霖与娱乐圈其他女明星传出过恋爱绯闻。或许正因如此,李厚霖非常懂得娱乐营销之道,也将此作为自己品牌的营销战略。
10余年来,“I Do”尝试过影视、艺人、演出、真人秀节目、歌曲、娱乐事件等各种娱乐营销模式。
比如在影视领域,“I Do”先后植入过《我愿意,I Do》《失恋33天》《何以笙箫默》《北爱》《咱们结婚吧》等多部情感影视剧。
在音乐营销维度,2016年“I Do”与陈奕迅合作推出品牌同名歌曲《I Do》,此歌曲由陈奕迅在2016年世界巡回演唱会北京收官战上首唱,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此外,“I Do”还与众多明星夫妻推出定制款钻戒,杨威与杨芸、保剑锋与何珈好、李小鹏与李安琪等明星夫妻都曾和“I Do”合作。
总的来说,通过多年的“花式营销”,“I Do”知名度确实起来了,也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的认可。
2015年7月10日,恒信玺利挂牌新三板,不过新三板并不是恒信玺利的目标,企业也开始了自己十分坎坷的IPO征程。
2016年1月,恒信玺利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但10个月后,恒信玺利又主动叫停IPO进程。
恒信玺利对外公告的原因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注册地将由北京变更至西藏拉萨曲水县。
西藏拉萨曲水县是当时证监会划定的贫困县之一,当时证监会推出了IPO扶贫新政,李厚霖想借此让恒信玺利走贫困县IPO绿色通道。
但此后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恒信玺利连续3次递交IPO申请,均无疾而终。
IPO接连失利之下,也让投资机构失去了信心。2018年,恒信玺利第三大股东红杉资本清仓退出,最终另一家珠宝品牌周大生接盘这16.6%的股份。
从恒信玺利财务状况看,近年来整体并没有什么亮点,营收增长较为乏力,净利润也在不断缩减。
财报显示,2020年企业营收出现负增长,2021年出现一波反弹。不过在2016年与2018年企业营收增速基本在1%左右,或许恒信玺利早已显现出业绩的瓶颈。
从净利润角度看,财报显示2017-2021年,恒信玺利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00亿元、2.42亿元、1.74亿元、1.06亿元、1.13亿元;净利率呈现持续下滑,企业赚钱能力并不强,甚至在持续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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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净利下滑,闭店裁员风波不断
进入2022年,恒信玺利迎来更大的危机。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从2022年3月开始,陆续有自称是“I Do”员工的网友,在知乎、脉脉、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发帖询问恒信玺利薪资发放问题。
此后在2022年11月,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此事件,并称不少员工已经在走劳动仲裁程序。还有不少员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I Do”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进行大批量裁员。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恒信玺利半年报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恒信玺利员工数由1684人减少至1104人,半年减少了580人,超过三分之一。
除了大幅度裁员外,红星资本局还发现恒信玺利在2022年关闭了大量门店。
企业2021年财报显示,至报告期末公司开设总计715家线下门店,而到2022年6月时只剩下630家,关闭了85家线下门店。
此外,企业营收和净利润也在2022年上半年开始大幅缩水。
财报显示,2022年上半年,恒信玺利实现营业收入6.28亿元,同比下降41.99%;净利润704.44万元,同比下降88.62%。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企业面临重重困难,但“I Do”对营销的投入没有停止。
2021年12月,“I Do”签下陈小春、应采儿作为品牌全球代言人;2022年,公司又与刘畊宏夫妇直播间、王者荣耀IP、综艺节目《披荆斩棘的哥哥》等进行合作。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便是如此卖力地开展营销,但企业2022年营收依旧下滑严重,说明“I Do”的营销法则已经渐渐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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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还是一个好生意吗?
1947年,一则广告语“A diamond is forever(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问世,此后“钻石与爱情”开始在全球广泛传播,坚硬的钻石变成坚定爱情最好的诠释。
但近年来,钻石企业日子似乎并没有以前那么好过。
凭借“男士一生仅能定制一枚”走红的DR,在2022年上半年同样出现了营收、净利双降的情况。
根据迪阿股份财报,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85亿元,同比下滑10.13%;实现净利润5.78亿元,同比下滑20.62%。
此外,DR在2022年还因“800元可删购买记录”“DR钻戒成本4000卖1.5万”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市场较大的争议。
此外,周大生等传统珠宝商的钻石业务同样明显下滑。
周大生半年报显示,在作为品牌营收主要来源的加盟业务中,钻石镶嵌产品销售收入同比下降47.94%。而与此同时,黄金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93.44%。
钻石似乎不再受到当下消费者的追捧,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我国结婚率持续下滑。民政局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我国每年新增结婚登记人数持续下降。2021年,全国登记结婚的共计763万对,创下36年来新低。要知道,2013年还有1347万对,8年时间接近腰斩。
这个趋势还在持续。根据《结婚产业观察》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仅有544.5万对新人办理结婚登记,相比2021年同期下滑7.5%。
其次是消费者观念发生改变。随着Z世代成为消费主力军,他们更加追求个性化。钻石代表爱情也开始成为一种“老旧”观念。
根据观研天下相关报告,从消费场景看,钻石首饰通常用于婚嫁(爱的承诺)、爱情赠予、非爱情赠予及自我奖励等。2021年我国用于订婚及表达爱意的钻石用途占比合计达58%。
最后是人工钻石近年来出现快速发展。目前单从外观上看,大多数人无法分辨出培育钻石和天然钻石的差别,但在价格方面,培育钻石大大低于天然钻石。
据贝恩咨询数据,2016年培育钻石成品零售价约为天然钻石成品的80%。至2021年,培育钻石零售价占天然钻石价格的比例更是下降至30%,培育钻石批发价占天然钻石价格的比例低至14%,且未来仍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
结婚率的下降、消费观念的改变、替代品的“搅局”,外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种种原因之下,让如今的钻石企业处境愈发艰难。
关店、裁员、欠薪、业绩下滑、关联公司申请破产,“I Do”的困境正不断叠加。而关于“钻石绑定爱情”这个讲了很多年的故事,在近年来企业近乎疯狂的营销中,让消费者产生厌倦与疲惫。
红星新闻记者 刘谧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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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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