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在任上落马的他,曾参加电视问政节目
上述三人中,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是在任上被查。
汲斌昌1963年11月出生,山东昌邑人。公开信息显示,汲斌昌在经济领域工作多年,他1986年从四川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毕业后,进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0年任副主任。
此后,他曾任山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山东省经信委主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等职。2020年6月,汲斌昌出任山东省副省长,去年4月,他当选青岛市政协主席。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时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的汲斌昌曾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面对相关工业园区搬迁拖延问题,汲斌昌当场承诺:搬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我辞职。
《问政山东》节目截图今次被查之前,近日,汲斌昌还有密集的公开活动。今年元旦当天,在青岛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会上,作为政协主席的汲斌昌在讲话中称,要在强基固本建队伍上更过硬,坚持一流标准、锤炼一流作风、干出一流业绩,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退休多年后,他们还是落马了
上述三名同日官宣被查的中管干部中,两名退休的“老虎”也颇受关注,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何泽华已经卸任9年,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雪峰已经卸任5年。
从公开信息来看,何泽华曾在烟草系统任职20多年,曾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后任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2003年7月,何泽华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直到2014年3月卸任。
10年前,2012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任上的何泽华曾在全国地市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性修养、理想信念、作风建设专题培训班上为学员作专题辅导。他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常存感恩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敬畏之心,解决好用权、用钱、用人等问题,要处理好做人、做事、做官的关系,正正派派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官。
另一位被查的“老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其任职履历一直都在河北,他曾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等职,这期间,从2001年到2010年,王雪峰有10年纪检系统的任职经历,先后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等。
2010年8月,王雪峰调任唐山市委书记,次年1月,他卸任监察厅厅长一职,当时,接替王雪峰担任此职的是原省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马玉蝉。
2021年7月,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已经退休两年多的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再过几天,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召开,下一阶段的反腐会有哪些新动向,备受瞩目。
新年开启的第6天,官方接连公布三名中管干部被查的消息,此外,当天,最高检发布消息,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受贿5.4亿余元的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法院明确,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新年伊始,官员被查、被诉、获刑的消息高密度发布,无疑释放出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就在舆论热议“接连打虎”之际,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发布消息,四集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将于7日至10日播出。据介绍,专题片共选取12个案例,采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审查调查对象及涉案人员、干部群众100多人,生动讲述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故事。
6日傍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开年连打三虎 反腐一刻不停》的评论文章。文章称,当前打下一只只“老虎”、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干部,印证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党也以实际行动说明,“两个永远在路上”决不是一句空话。谁也不要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反腐败高压态势始终如一,严的基调毫不动摇。(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