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解码兔年 | 李茜:兔年说兔,谁是地球上兔子的“老祖先”?****** 编者按: “万物迎春送残腊,一年结局在今宵”。中国传统的兔年春节将至,历经疫情考验的人们心怀希冀。自2023年1月18日起,中新社“东西问”专栏特推出“解码兔年”系列稿,探究春节文化、“双立春”等的意涵与影响。
中新社北京1月21日电 题:兔年说兔,谁是地球上兔子的“老祖先”?
——专访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李茜
中新社记者 孙自法
2023年是中国传统的癸卯兔年。兔子以其活泼好动的特点,颇受人们的追捧与喜爱。
可爱的兔子如何起源演化而来?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古生物学界关注,也引发诸多争议,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中科院古脊椎所)野外考察队在安徽潜山约6200万年前地层中发现并命名为“安徽模鼠兔”的化石,研究确认它是兔子的祖先类型,才平息了兔子起源争论。
安徽模鼠兔何以成为“兔祖先”?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化过程?研究上还有哪些未解之谜?兔年到来之际,中科院古脊椎所研究员李茜在北京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兔年说兔,科普揭秘兔子的“前世今生”。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视频:【东西问】李茜:中国发现的化石为解决“鼠兔同源”争议提供关键证据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记者:兔子起源研究在古生物学界曾有哪些争论?安徽模鼠兔化石的发现,为兔子起源和鼠兔同源研究提供了怎样的关键证据?
李茜:今天大家都喜欢的兔子这种小动物,它在世界上虽然分布广泛但分类上并不庞杂。在古生物研究历史上,关于兔的起源曾经有非常多的争论,包括兔可能跟踝节类有关系、兔可能起源于亚洲特有的一类生物等,鼠兔是否同源也是学界长期争议的话题,因为缺少关键的化石证据,所以很长时间没有达成共识。
6200万年前“兔祖先”安徽模鼠兔的复原图。中科院古脊椎所 供图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科院古脊椎所在安徽潜山盆地发现约6200万年前的安徽模鼠兔化石,古生物学界对兔的起源才有了全新认识。
安徽模鼠兔化石发现时,虽然头骨材料并不完整,但它的门齿、颊齿这些很重要的结构都被保存下来,一些下颌材料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特征。科学家们通过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发现,安徽模鼠兔的上门齿跟今天兔子相关的结构特征非常接近,包括上门齿都是两对、前一对从前面观察能够看到表面有纵沟等。根据这一系列结构特征分析,科学家认为安徽模鼠兔跟现生兔子是有关联的,代表了今天兔子的祖先类型。
在发现安徽模鼠兔同一盆地同时还发现另一类非常重要的、命名为“东方晓鼠”的化石。安徽模鼠兔具有现生兔类特征,跟今天的兔子有亲缘关系,因此是“兔祖先”;东方晓鼠则具有一些啮齿类也就是鼠类的特征,可以说是“鼠祖先”。
这两类化石不光一个像兔一个像鼠,同时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存在很多相互交混的特征,这为解决鼠兔是否同源的争议,提供了非常好的化石证据,经过对比研究最终提出鼠兔同源的观点。
6200万年前“兔祖先”的安徽模鼠兔化石。孙自法 摄中新社记者:安徽模鼠兔如何演化出今天的兔子?从约6200万年前至今,兔子演化进程中有哪些重要分支节点?整体上呈现怎样的演化趋势?
李茜:分别作为兔、鼠祖先类型的安徽模鼠兔和东方晓鼠在约6200万年前同地同时被发现,约5800万年前的古新世和始新世之交,兔形目和啮齿目就已经分开,开始各自独立的演化。
整体上,兔子在地球上的分布及演化是一个较为连续的过程,但它们在不同大陆上出现的时间并不一致:亚洲最早的兔形目化石记录是大约5300万年前,北美最早的记录是约4300万年前,欧洲要相对晚一些,大约2500万年前才有可靠的化石记录,非洲最晚,1900万前才有化石兔形类的出现。
中国不仅发现安徽模鼠兔化石,还在内蒙古约5300万年前的早始新世地层中发现目前已知最早的兔形目化石,将其命名为“远古道森兔”,在河南中始新世地层中(距今约4600万-4300万年)发现目前所知较早的兔科化石——“洛河卢氏兔”。
6200万年前“兔祖先”的安徽模鼠兔化石(右)和5300万年前的远古道森兔化石。孙自法 摄此外,中科院古脊椎所在内蒙古约3000万年前的地层中,还采集到保存非常完整的兔子骨架化石,经鉴定为鄂尔多斯兔。距今约3400万年前,地球上曾发生过一次全球性的大降温事件,哺乳动物也受到此次大降温事件的影响,在东亚出现一次非常明显的哺乳动物替代事件,也就是降温事件后兔形类和啮齿类替代奇蹄类成为整个哺乳动物群中的优势类群。因此,对这一时期发现的兔形类化石的后续相关研究,将对理解这些类群如何适应气候突变、生物与环境的协同演化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从安徽模鼠兔起步,到远古道森兔、再到洛河卢氏兔,以及其他非常丰富的兔形类化石,这些材料使得中国拥有相对完整的兔演化的化石证据链,从而为兔子的起源演化研究作出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李茜研究员展示介绍采自内蒙古地区约3000万年前一件保留出土时状态的一只兔子完整骨架化石材料。孙自法 摄中新社记者:安徽模鼠兔化石发现及深入研究,为兔子起源、鼠兔同源等关键之争划上句号后,兔子起源研究领域是否还存在未解之谜?
李茜:目前,在兔子的起源演化研究领域,其实还有较多未解之谜。
首先,安徽模鼠兔是兔类“老祖先”虽然已毫无疑问成为中外学界共识,但再往前追溯安徽模鼠兔的演化源头,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好的化石证据来回答,也是科学家们希望探索和解决的谜题。
其次,虽然我们找到了6200万年前的“兔祖先”安徽模鼠兔,也有众多被归入兔科中的早期属种在欧亚大陆广泛分布,但是现代兔类的祖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欧亚大陆的记录是缺失的,在距今约800万年左右它们突然在亚洲和欧洲辐射开来,目前对这一被科学家们称为“兔事件”的过程尚无清晰的认识。这一问题还与现生兔类起源有很重要关系,因此也成为古生物学家一直探索的兔子演化的关键问题之一。
第三,兔子包含有兔科和鼠兔科,目前所发现的早期鼠兔科化石材料都非常破碎和零散,鼠兔科起源依然成谜。虽然中国已发现一类称为链兔的化石材料,但它是否为真正鼠兔科最早化石及起源还有争议,后续希望能发现更完整的化石材料来进行研究确定。
现生鼠兔科动物在中国青藏高原大量分布,它对环境特别敏感,堪称环境变化的“晴雨表”,尤其是对今天生物多样性、青藏高原环境保护等均有重要研究意义。例如新疆的伊犁鼠兔,现已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李茜研究员兔年说兔,科普解读兔子起源演化的“前世今生”。孙自法 摄中新社记者:在兔子起源演化研究过程中,中国科学家与国际同行开展了哪些合作研究?有什么代表性合作成果?未来国际合作研究有何计划安排?
李茜:兔子起源演化研究中,中科院古脊椎所在20世纪70年代发现安徽模鼠兔化石之后,很快进行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带到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当中。20世纪80年代,中国科学家在国际上提出“鼠兔同源”概念,并在国际学术会议上进行展示介绍,随即引起国际学术界尤其是研究兔形类和啮齿类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进一步研究里,中国不仅对兔子起源演化开展形态学研究,也参与到通过古生物学的形态学和现代分子生物学相结合的综合研究当中。时至今日,无论是古生物的形态学研究,还是综合现代分子生物学的研究,国际学术界都已认可“鼠兔同源”概念,安徽模鼠兔是兔子的“老祖先”或者说祖先类型,也成为国际学界共识。
同时,因为在中国发现“兔祖先”化石,以及较为完整的有关兔演化的化石证据,这也吸引非常多的国际同行到中国来进行相关国际合作研究。前面提到,兔子起源演化研究领域还有很多未解之谜,在破解这些谜题的时候,中国所拥有丰富的、重要的兔化石材料将更富吸引力,相信未来在这些领域会有更多国际合作的推进,产生更多的研究成果。
值此兔年到来之际,中科院古脊椎所科研团队根据安徽模鼠兔化石研究成果,对“兔祖先”形象进行科学复原并完成生态复原图,展示出6200万年前潜山盆地的生态环境面貌,并成为央视兔年春晚吉祥物“兔圆圆”的灵感来源和设计基础,我们也借此祝大家兔年新春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兔”飞猛进、大展宏“兔”。(完)
专家简介:
李茜,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中科院古脊椎所)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古近纪哺乳动物及陆相地层学方面的研究。重点研究小型哺乳动物(啮齿类、兔形类等)的分类和系统学,物种的起源和演化,及哺乳动物与古环境之间的协同演化。她迄今已在国际及国内核心期刊杂志发表研究论文70余篇,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一是在中国诸多地点和层位上首次报道有关啮齿类和兔形类化石,对其中不同门类的起源和演化提出新的认识、进一步证实啮齿类的亚洲起源。二是首次建立起东亚早始新世至早渐新世啮齿类化石的连续演替序列,该序列明显反映出啮齿类对同期全球气候、环境变化的响应;该序列也成为中国及东亚不同地区地层划分和对比的重要参照。三是推进并解决亚洲哺乳动物分期与北美及国际分期之间对比的问题,建立有年龄标定的古近纪地层框架,为中国陆相地层建阶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体育总局:举办高危险体育赛事应向有关部门申请****** 中新网2月3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准确把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和条件 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目录》,将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并对纳入《目录》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以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附加条件的,该项目所有体育赛事活动均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有附加条件的,符合该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也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条件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 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二、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 (三)关于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者资质证明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从提高赛事活动规范性、专业性、安全性角度出发,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办法》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由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国家对于《目录》中赛事活动涉及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尚无相应或健全的职业标准。为此,涉及这些赛事活动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以下简称《许可条件》)明确应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规定为标准。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公示制度,将符合《许可条件》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尚难提供具体参赛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作出参赛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资格或资质要求的承诺,并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许可条件》明确提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配置场地、器材和设施,并形成说明性材料。说明性材料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明确不符合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场地、器材和设施标准和要求。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 (五)关于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于海拔、天气、地形等自然环境复杂,对于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特点和《许可条件》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按照《办法》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申请时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关于实地核查工作 《体育法》以及《办法》均明确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这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必经程序。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 三、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水平 (七)建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制 《体育法》明确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省、地市、区县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八)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法》规定,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对于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积极争取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工作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加强与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九)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监督管理 《体育法》以及《办法》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涉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依法依规实施许可,避免因许可行为不当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和新制定的《目录》已经正式发布。体育总局将把贯彻落实《体育法》及其配套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项学习,加深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基层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尤其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明晰相关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机构设立、人员充实、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支持。 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联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